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24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裕华友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大学生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99116A。
法定代表人:周学友。
被告:***海盐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丰收大地现代农业示范区支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QF3MR3J。
法定代表人:陈潇钧。
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01月0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