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广谊鑫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720号
申请人:北京广谊鑫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村四街303号。
经营者:靳松,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韩俊。
申请人北京广谊鑫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五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五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