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广谊鑫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972号
原告:北京广谊鑫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村四街303号。
经营者:靳松,经理。
被告: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韩俊。
原告北京广谊鑫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广谊鑫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广谊鑫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北京广谊鑫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