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抚松县松江河东冶门窗装饰商店、***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21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东冶门窗装饰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高长林,系该商店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李炉乡。
被执行人: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邵长栋,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根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抚松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皮秀广,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东冶门窗装饰商店与被执行人***、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抚松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款及利息、评估费、拍卖费共计367,647.9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东冶门窗装饰商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尚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东冶门窗装饰商店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1执恢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希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