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21)吉0621民监6号
监督机关: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于春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根建,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吉062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向抚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民监(2021)22062100008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之一,但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不予审理并拒绝作出裁判的情形。(2019)吉062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为“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该判决已判决驳回***要求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判决未遗漏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抚检民监(2021)22062100008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抚松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