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抚松县松江河东冶门窗装饰商店与***、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抚松分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621执恢483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东冶门窗装饰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高长林,系经理。

被执行人: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抚松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皮秀广,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根建,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李炉乡。

被执行人: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于大鹏,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东冶门窗装饰商店与被执行人***、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抚松分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2,859.32元(含执行费5,207.00元已缴纳),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621执恢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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