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邵长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龙,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程,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根建,经理。
上诉人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5元,减半收取8817.50元,由上诉人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迟吉岩
审 判 员 兆艳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雪
书 记 员 戴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