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5民初335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纪筱,穆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根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因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在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避免在案件送达和开庭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74元,减半收取计226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军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