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707民初127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赣榆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5890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元月,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书,约定原告在外承揽中交第三航务局有限公司在广州惠州市大亚湾西北部、惠州港荃湾港区纯州岛及附近海域等包清工工程挂靠于被告处,由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纳挂靠费。2017年11月底至12月12日前,建设方向原告拨付工程款,由于被告在黑龙江大庆市让湖区法院有债务案件,拖欠案外人工程款,遂将原告工程款扣划偿还被告债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与案外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第三航务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承揽中交第三航务公司在***大亚湾西北部、惠州港荃湾港区纯州岛及附近海域码头上部胸墙、钢轨等施工工程。同年1月,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挂靠于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上述工程。案外人中交第三航务公司将原告***的工程款拨付至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黄海路分理处的账户。由于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拖欠案外人班爱兵工程款未付,***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从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黄海路分理处的账户扣划人民币458905元,而该款项即为案外人中交第三航务公司拨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对此,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不持异议,并于2018年1月8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内容如下:贵院于2017年12月12日从建设银行赣榆分理处扣划连云港市赣榆安装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款项458905元,该款系自然人***个人所有,因其在广东承揽中交第三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设业务,三航局临近春节划拨给***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设立专用第一项目部账户用于承揽业务的拨付款项使用,与我公司财务无涉属***个人有独立使用、支配。现已近岁首年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急需兑现,请法院领导酌情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挂靠于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建设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公司将工程款拨付给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应当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4589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工程款拨付至被告赣榆建筑安装公司后何时支付给原告***,及逾期付款所产生利息的计算方式,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其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89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2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8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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