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新时代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31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新时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创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严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新时代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劳务公司)、原审第三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891民初1073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人城建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上诉人新时代劳务公司曾于2022年1月18日诉至贵院,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2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又于2022年2月17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又于同年2月23日撤回仲裁申请,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等均接受仲裁管辖审理案件。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就淮安市内环高架绿化项目施工二标段工程款纠纷已经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正在审理中,原审第三人已经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若也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则可能导致两个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和结论产生严重冲突。被上诉人的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本案并没有发生新的事实,被上诉人的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也不应予以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被上诉人新时代劳务公司、原审第三人美尚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工程为内环高架绿化项目施工二标段工程,施工地点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是否重复诉讼、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可在案件审理中解决,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