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4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4JTK1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住所地无锡。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8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一、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3150元;二、案件受理费15708元,由原告***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77元,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因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6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2月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11月30日届满。到期需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三、2023年4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城建公司称,其不欠付美尚公司工程款,目前城开公司与美尚公司现处于仲裁阶段,尚未有仲裁结果。故上述债权尚未提取。 四、通过系统关联案件查询,涉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达数十起,绝大多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758381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9983.81元。 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冻结债权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12民初8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薛 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