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8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17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7726099345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明觉社区大后村52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33184169M,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薛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名下580000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