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6民初301号
原告:唐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孔镇少数民族街。
法定代表人:孙启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唐磊与被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唐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