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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商终字第1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女,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男,1960年5月5日生,汉族。
上诉人南京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南京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荣禧
代理审判员季嘉
代理审判员孙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