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170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明,江苏东银(高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园园,江苏东银(高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明觉社区大后村**。
法定代表人:孙启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小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谷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