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2531号
原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明觉社区大后村52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飞,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樊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