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8677号
原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6099345X,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少数民族街。
法定代表人:孙启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雅,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5年9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程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20年8月17日10时开庭,原告俊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俊程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大强
人民陪审员 戎宏来
人民陪审员 蒋家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胡健志
书 记 员 马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