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4097号
申请执行人:**新,男,195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2724409H,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与被执行人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38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与被执行人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