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103号
原告: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272440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颐园新村222幢附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272440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仓市中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刘河镇闸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082850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中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7150元,并向本院提交交费凭据,逾期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8月2日签收该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