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尤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02执1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尤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顾晓群。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尤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及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