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148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尤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7148号之二
原告: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恒基花苑******。
法定代表人:季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国,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
法定代表人:顾晓群,董事长。
原告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吴陈根
审 判 员  余雪松
人民陪审员  顾 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曙曙
书 记 员  韩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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