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民初6317号
原告1:***,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2:***,男,194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1:南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顾晓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林(特别授权),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该公司行政副总。
被告2: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恒基花苑1幢二楼北一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华(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3:顾兵,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振炎(特别授权),南通市通州区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顾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7.5元(己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 菁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陈海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