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463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宗,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南通市通州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手术工伤康复即将产生的医疗费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7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