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大港和平钢管租赁站与***、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418号之一
原告:镇江新区大港和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甸上村(金港大道南侧)。
经营者:金良。
被告:***,男,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南路**天安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梁展云。
第三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通市通刘路**v>
法定代表人:邢生华。
第三人: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住所地南通市通刘路**
法定代表人:秦翔。
原告镇江新区大港和平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袁 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聆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