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执保176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
关于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0)川0303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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