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常州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路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财保35号

申请人: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通刘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40692508D。

法定代表人:秦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兵、朱鹏鹏,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A幢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64218065。

法定代表人:梁展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路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通港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66231215C。

法定代表人:陈世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路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路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