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吴中区西山建筑实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吴民二初字第85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西山建筑实业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西山建筑实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另行收信证据为由,于200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为656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