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5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港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03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仓市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671342XU。
法定代表人陈益,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4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太仓市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32748元,该款由太仓市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0元,余款832748元分7期履行,即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每季度末之前分别支付118964元,若太仓市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可就余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太仓市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0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20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4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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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澄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