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2678号
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港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0383H。
法定代表人:赖永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志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