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易通压缩机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5民初2850号
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新港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03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通压缩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新公路1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37485479H。
法定代表人:卢仁聪。
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通亚索机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苏州武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陈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