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雷积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1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金陵名府西门面房11号。
法定代表人:*号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应在当事人双方充分举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欠款及具体数额等基本事实,依法裁判。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樊清维
审判员盖秀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郝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