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2634号
原告: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金陵名府西门面房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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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四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