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三河市宏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8375号
原告:三河市宏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7676333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扬(磴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金陵名府西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73003919K。
法定代表人:*号召。
原告三河市宏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宏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宏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7元,减半收取计993.5元,由原告三河市宏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