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82执1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执行人*丙言,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金陵名府西门面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73003919K(1/1)。
法定代表人*号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082执15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