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终275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金陵名府西门面房11号。 法定代表人:殷号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8民初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冀1028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一种类型,而非普通的劳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为潮白河***4.2期(北区),位于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另,因北京区域内法院均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作为专属管辖范围,上诉人无法依据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约定的管辖条款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合同所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一审法院以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所述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8民初2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