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民特33号
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界牌社区三组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寺巷鲍九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与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泰裁字第133号裁决书。2016年10月12日,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5)泰裁字第133号裁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同日,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翔
审判员严卫东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