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4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028262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0223137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执17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