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03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寺巷鲍九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界牌社区三组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泰裁字第13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依照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无上述裁决书的执行权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无管辖权。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长宏
审判员黄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仇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