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高港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泰州市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高港区振农竹柳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万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