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373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6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793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鹏公司)与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苏028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中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鹏公司价款1760000元,并承担其中200000元自2018年5月31日起、400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600000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中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鹏公司代理费69920元;本案诉讼费15320元由中创公司负担。因中创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鹏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中创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同年8月22日、同年10月12日、同年11月13日、同年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创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创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中创公司名下有车牌号*******、*******汽车二辆,现上述车辆均无法查找,暂不能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创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中创公司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宜兴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创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中创公司在本市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创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84524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