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1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79311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8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672P,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