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809号
申请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672P。
法定代表人:曹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3万元,并由宜兴天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