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809号

申请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672P。

法定代表人:曹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3万元,并由宜兴天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