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600号
原告: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6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793115,组织机构代码66737931-1。
法定代表人:谢小勇。
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鹏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鹏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鹏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鹏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6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嘉鹏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