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600号
原告: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6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793115,组织机构代码66737931-1。
法定代表人:谢小勇。
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鹏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鹏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鹏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鹏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6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嘉鹏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