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02民初4569号
原告: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3704930Y,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
法定代表人:丁兴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贞祥、吕振,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76921D,住,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div>
负责人: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接受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的移送后,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查熙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贞祥、被告人保常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桥公司诉称,原告于2019年3月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3月30日零时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200000元。2019年11月20日,原告所属员工李小马在工作过程中突然跌倒,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6日,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李小马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了65万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拒赔,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保险理赔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常州公司辩称,对投保事实无异议,但是由于李小马系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或职业病的范畴,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路桥公司在人保常州公司处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200000元,李小马在路桥公司提供的雇员名单之内。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部分载明: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2019年11月20日,李小马在路桥公司的工作过程中突然跌倒,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6日,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李小马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且明确事发过程为:2019年11月20日,李小马在单位承建的薛埠物流大道(340罗村S段)工地工作过程中,突然跌倒,随即打“120”救护车送至金坛区薛埠中心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诊断结论为猝死。事故发生后,路桥公司与李小马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65万元,该款现已支付完毕。后路桥公司向人保常州公司要求理赔,人保常州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故路桥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李小马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超过200000元的保险限额。
上述事实有保险单、证明、工伤认定书、协议书、支付凭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路桥公司与人保常州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人保常州公司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责任。本案中,李小马的死亡诊断为猝死,猝死的一般定义为因病突然死亡,但是工伤认定书也明确载明李小马有“突然摔倒”的情况,现人保常州公司未能举证排除李小马非因意外摔倒导致突然发病死亡,也未能排除该疾病属于职业病的可能,李小马的死亡也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故该起事故依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现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已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路桥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总额为65万元,故人保常州公司依法应向路桥公司赔偿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查熙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童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