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3704930Y,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
法定代表人:丁兴荣。
关于***与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39.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