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迦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431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7033X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迦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8632060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俐,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迦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被告江苏迦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1月3日,原告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0年1月14日,反诉原告江苏迦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及江苏迦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反诉请求均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江苏迦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2273元,减半收取计211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36.5元,由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981元,由江苏迦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