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科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996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214067033X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世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根,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科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2140658496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唐广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科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科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科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2万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有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