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6433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7033X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世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根,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丰盛兴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08686397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天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尔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盛亚民,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盛荣,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大丰市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64167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天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左丽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盛兴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盛亚民、盛荣、盐城市大丰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丰盛兴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盛亚民、盛荣、盐城市大丰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9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关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丰盛兴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盛亚民、盛荣、盐城市大丰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