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鸿达建筑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64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7033X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世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根,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盛荣,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大丰市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64167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天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左丽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盛兴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盛荣、盐城市大丰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盛荣、盐城市大丰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依(2021)苏0982民初64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盛荣、盐城市大丰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盛荣、盐城市大丰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盛荣、盐城市大丰河海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