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富华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执30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华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鸿坚。
被执行人: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强。
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强。
被执行人:孙**强,男,
被执行人:张燕萍,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张如明,男,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华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强、张燕萍、***、张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1民初441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华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1民初4410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成蓓蓓